□綜合新華社電
  中央組織部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廉政建設專家表示,進行個人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深化和強化,將進一步發揮這項制度的威懾力,使其真正發揮出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也將對未來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奠定基礎。
  日前,中組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通知》明確,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報告紀律。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通知》提出,今年起將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據瞭解,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指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幾年一直在做,但效果並不明顯,沒有達到制度安排的預期目的。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向海外轉移財產,“裸官”貪腐……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貪污腐敗案件表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與威懾作用並沒有真正體現出來,亟待完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說,一個嚴格意義上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公開制度,還必須具備法律懲罰的關鍵環節。“這項制度必須由試點開始逐步推廣並完善,建立中國特色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領導幹部須報告哪些個人事項
  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應報告的領導幹部包括: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原標題:不如實填報個人事項一律不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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